序号 | 证明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性质 | 行政权力实施部门 | 证明的设定依据 | 出具证明的机构 | 部门处理意见 | 处理意见的说明 | 修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
1 | 项目申请书 | 自治区政府规定由盟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 项目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 | 保留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 | 无 |
2 | 选址意见书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保留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 | 无 | |||
3 | 用地预审意见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保留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 | 无 | |||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评选,包括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性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 项目单位或节能审查部门 | 保留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