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全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为,加强统一监管和质量行为控制,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修订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内国动字〔2023〕23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不断深化和“放管服”改革的纵深推进,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整体回归行政机构,行政管理的审批权限逐级有序下放,现有监管办法和工作举措与行业发展要求和监管需求不适应问题日益明显,有必要及时修订。
二、《办法》修订依据
新修订的《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充分结合自治区实际工作和优化营商环境需求,并借鉴其他省市现行行业监管的经验和做法。
三、《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有22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职责方面
按照新一轮的行政机构调整改革部署,为适应新的体制运行,新修订的《办法》对原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能职责进行调整,明确监督主体,着重强调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立足当前新形势新要求,保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有专业力量实施,确保监管部门履职全面、行为规范。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工作方面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审批事项合并的通知》(内建办〔2022〕89号)文件精神,新修订的《办法》优化办理监督手续要求,修改完善了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内容。
(三)人防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履行质量义务方面
新修订的《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侧重对各方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了规范调整。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内人防发〔2018〕11号),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履行质量义务的要求。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履行质量义务的要求。
(四)人防工程监督管理档案资料方面
新修订的《办法》中提出人防工程监督管理档案,是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的,以反映监督活动为主要目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工作记录、报告、影音资料及其他文件的总称。为了加强和完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了监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具体要求,利于促进监督档案规范化、标准化,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五)人防工程创新监督管理模式方面
新修订的《办法》中提出人防工程应当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督管,积极探索智慧监管方式和大数据运用,融入高质量发展理念思路和方法,提升监管实效,推动监管工作更加精准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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