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加强人民防空的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人民防空各项建设费用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管理。
国家人防办对人防经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监督管理,2002年制定了《人民防空预算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基本支出标准》规定:人民防空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机级负责,跟踪问效” 的管理原则。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人民防空经费收入、支出全额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管理。
人民防空预算实行逐级审批的原则。人民防空总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上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所属人防办公室预算进行检查监督。
下级人防办公室逐级向国家人防办公室报送人民防空经费决算,国家人防办向财政部报送全国人民防空经费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