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43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课后服务性收费。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和成本调查结论,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因素,在扣除各级财政补贴后,制定呼伦贝尔市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上限为114元/生·学期。课后服务性收费按月收取,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以及烈士子女、孤残学生、残疾人子女按照收费标准减免不低于30%。
(二)伙食费。学校可以向有就餐需求的学生提供就餐服务,并按学生自愿原则进行就餐,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校内就餐。就餐伙食费标准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根据成本,综合评估定价,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学校要加强伙食费管理,建立管理制度,按月公布收支情况,及时收集学生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等专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午餐”地区,禁止再直接或变相向学生收取午餐等伙食费用。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项目包括:学生校服费、研学实践活动费、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436号)执行。
三、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管理
(一)坚持非营利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统一组织集中购置的收费,按中标价格向有需求的学生据实收取;其他收费按照学生自愿原则,按学期、按月或按次据实收取。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经济利益,不得收取回扣。
(二)建立事前告知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在规定项目和标准范围内公示、收取,严格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及从严控制的原则,并建立事前告知学生家长制度,经学生家长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参加服务并收费。
(三)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四)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支范围。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入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严禁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小金库”,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应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任务来抓,明确组织机构,落实管理责任,完善制度措施,确保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各级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清理和规范,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呼伦贝尔市中小学课后服务性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呼发改价费字〔2021〕398号)《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局关于呼伦贝尔市中小学校服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呼发改价费字〔2022〕747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由呼伦贝尔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解释。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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