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旅游住宿餐饮限价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定价权限。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70号)规定,酒店住宿、餐饮娱乐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非政府定价。为及时掌握旅游商品价格变动情况,我委已连续三年在旅游季节开展主要旅游商品价格监测,其中包括酒店住宿及特色餐饮等价格。
二、关于临时价格干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如需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我市政府需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经请示国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临时价格干预是一种特殊情形下的辅助性手段,原则上慎用,并不适于旅游市场常态化发展。
鼓励旅游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化,有利于我市旅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建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查处。
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29日
签发人:鄢树岭
承办人:逄永正
电 话:8217271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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