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更好地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6〕9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呼伦贝尔市教育局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